不支持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也重申、补充联合体投标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都重申了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只要招标项目程序合法、构成充分竞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身无可厚非。

2、联合体投标,增强了联合体各方的竞争实力。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提高了对投标人的实力要求,可以保护招标人利益,有一定道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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