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如下:
1、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是绿色的,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2、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是蓝色的,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者部分使用价值;
3、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是红色的,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是灰色的,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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