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采取任何形式控制公民自由的行为,将公民的财产冻结或者限制他们汇款等,因为这些措施必须有更高等级的法律来设定,因为这些强制措施所针对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权益,只有赋予权力的法律才能予以限制。
法律分析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3、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综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由法律专门设定和保护的,所以当国家机关认为公民的这些权利涉及到违法行为且需要予以限制的时候,那么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也只能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而且必须依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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