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建筑设计变更是指对过去批准的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有时必须对原定的设计加以修正。
如因基本建设计划修改、地质勘察不够准确、设计文件漏项、工程用料变更、施工条件改变等造成原定设计明显不合理,则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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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类型: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
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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