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社保单位部分应由谁交

如题所述

现在很多公司出于一些任务或者是一些项目的需要,会聘请临时工。临时工的一个劳动也是需要进行保障的,那么临时工的一个社保单位部分应该由谁来缴纳呢?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临时工社保单位部分应由谁交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临时工社保单位部分应由谁交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保,得看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企业则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企业与临时工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且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二、临时工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三、临时工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临时工社保单位部分应由谁交的相关内容,社保的单位部分一般都是由单位来进行缴纳的,这是单位不能逃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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