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需要带走什么证明

如题所述

离职时需要带走离职证明。
员工在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原单位拒绝开具是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整改,如果对员工造成损失者是需要承担赔偿的。
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凡是涉及与工作有关的公物、文件等都是不能拿走的,其他的话带走自己的物品资料和工资卡就行。
离职材料包括离职证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盖公章)、社保关系变动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离职材料是递交辞职报告后,按照离职流程办理完所有的离职手续之后,从人事部领取到的资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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