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寒假勤工俭学

如题所述

随着高校教育的变革,很多高校将寒暑假打工或周末勤工俭学作为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这也使得大学生寒暑假打工或周末勤工俭学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学生来说,这既能增加自己的学分,又能赚取一些外快。

然而,学生参与寒暑假打工或周末勤工俭学却存在很多隐患。一是初入社会没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学生的自身技能不够、经验不足,在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失误;三是用人单位安全保护措施不够,甚至是不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以上种种因素,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或损害学生其他权益等问题。

这也就是我们本期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话题。

回到本期话题:学生寒暑假打工或周末勤工俭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关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我们要分两类情况来看:

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了协议,明确了是社会实践活动,还是用工关系。在这种情形下,自然就不存在发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争议。

另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往往在这种情形下极易发生争议。那么,这也就成为了我们本期重点讲解的内容。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就构成劳动关系,应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简单的说,就是用人单位可以招人,劳动者具备劳动能力。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劳动者依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从事相关工作,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简单的说,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工作,由用人单位发工资。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简单的说,做的事就是用人单位的事务。

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了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仅局限于学生,而是我们每个人,大家都可以对照标准,看看自己是不是也存在这些问题。

按照你这样说,是不是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学生寒暑假打工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呢?

答案并非如此。

按照1995年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所指的业余时间,我们认为它涵盖了周末和寒暑假。原因在于,虽然学生是周末或寒暑假未打工,但他们属于在校学生,仍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约束,所以这样的打工行为,不应认定为学生是就业。

那么,我们的结论就显而易见了,学生寒暑假打工或周末勤工俭学就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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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3
寒假勤工俭学是没有做过的,在我身上,现在社会寒假勤工俭学可能就是打工、找自己能做的去做,比如:打零工或者能兼职的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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