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洛阳市洛浦公园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中明确列出,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管理部门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首先,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第七条和第八条,将被责令停工并整改或拆除,罚款额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7%。

如果未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破坏公园景观和设施,影响游客安全,将被要求改正,并可面临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对于倾倒垃圾和杂物的行为,若违反第十九条,将被要求清理,罚款范围在一百元至一千元之间。车辆未经允许超速进入公园,或经允许后超速,将被处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按规定进行的,将面临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二十九条(二)项的行为,如违法建设阻碍,可能面临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一般违规,对个人罚款在五十元至一百元,对单位则在五百元至三千元。

违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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