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的第五章,主要聚焦于审批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首先,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部门承担起关键角色,实施严格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建设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合法运作。


第二十七条中,建设服务中心建立了督办制度,利用电子督办系统实时监控审批事项的进度,确保审批部门能够及时、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他们通过多种方式督办,如设定审批办理的提醒和警示、实时跟踪办件状态,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必要时出具督办意见书,并公开审批办理情况,增强透明度。


针对可能的投诉,第二十九条强调建设服务中心需要及时受理、调查并处理投诉,同时,对于投诉的处理结果,会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这体现了对公众反馈的重视和公正处理机制的建立。


在对内部人员的管理上,第三十条规定,建设服务中心会对驻中心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和勤政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会通报给相关的审批部门。同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年度考核规定单独为建设服务中心设置优秀等次指标,而审批部门在建设服务中心的表现也将纳入其整体绩效评估中。


总体而言,第五章的监督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和透明。
扩展资料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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