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如题所述

本规定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法释〔2011〕23号文件。

当法院收到抗诉书,应在一个月内处理。若抗诉书存在不属于本院管辖、无法送达原审被告人、新证据未附目录或非指向原起诉事实等情形,将退回检察院。若检察院补充材料后再次抗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予以受理。

接受抗诉的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涉及新证据需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在一个月内决定并通知检察院。新证据指原判决后发现或未充分运用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在重新审理后,可能做出查清事实后的裁判,无法认定罪行的则宣告无罪,或发现新证据超过再审期限的,可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按原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结果可上诉或抗诉。

若检察院在开庭前撤回抗诉,法院应准许。原审被告人未到庭的,审理将中止,待其到案后恢复。原审被告人死亡的,除非确认无罪,审理将终止。

判决作出后,法院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方。此规定取代了之前的类似规定,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现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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