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证是退伍的义务兵享受安置政策优待的证明。
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安置证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
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申办条件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政府赣府发〔1988〕124号)
5.国务院、中央军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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