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拍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规定,税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自房管所电脑打印的受理回执上的日期算起20个工作日。

1、查封涉案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

2、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不能拍卖成交的,还需要降价并再次委托拍卖。每次时间在两个月左右。

3、另外,法院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都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也需要时间。如果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限是两个月(最大的不确定性就在这个阶段)。

按照规则,拍卖成交后即应办理相关公告及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手续。自拍卖成交后,产权即发生转移,其他不允许再查封。查封亦无效。

当然,淘宝拍卖成功后,这些税费要一次性缴清。主要有契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一般总税费比较高,大概20%。每个地方不一样。例如,这套房子50万元,但评估价格在100万元的话,如果契税按1.5个点,营业税按5.5个点计算的话,虽然税率只有7%,但基数按100万元来算的话是7万元,折到你50万元的房价上那就达到14%的费率了。支付完成后,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大约要半个月时间吧。

通过上述的情况了解来看,法院出裁定书的时间与你交纳余款的时间还有办理其它流程的时间相关的,一般在10-30天内一定可以出裁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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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8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以拍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等资料生效确认销售不动产行为发生。在确认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前提下,如拍卖行为已支付价款,则以出让方收到价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拍卖行为未支付价款,且拍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等资料约定付款时间,则以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拍卖行为未支付价款,且拍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等资料未约定付款时间,则以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执行中,对上述三个时间按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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