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2002年3月1日,财政部以财综〔2002〕13号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发行与销售管理、安全管理、彩票监督、附则5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彩票机构指国家特许负责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
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
第四条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第五条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手段发行销售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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