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合同怎么签订

联合体合同怎么签订

联合体合同签订注意:一、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二、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法律分析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常见法律问题:1. 投标人选择合作伙伴不当,影响联合体整体竞争实力;2.个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目的不是增强竞争实力,而是低资质企业挂靠,借用高资质企业联合投标,以解决投标资格不合格的问题。3.投标文件中共同投标协议内容有瑕疵,如协议中没有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在评审中共同投标协议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其投标无效。4.联合体中标后,签订合同主体不规范,部分联合体成员未参加签订,导致合同不具有约束力。5.投标人与某一单位联合体投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若为法律所禁止,出现此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因此,应:1.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对于潜在投标人而言,衡量自身条件因素不具有竞争优势时,可以考虑与其他供应组成联合体投标,弥补自身的“短板”,增强整体竞争实力。选择联合体投标“合伙”人时,应考虑合作伙伴的资质等级、行业优势、技术经济实力等因素。2. 联合体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1)法定条件: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2)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采购人有权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现行法律并无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因此,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践中若允许,则采购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此,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前提条件是采购人同意。另外,联合体投标属于投标人自愿的法律行为,采购人不得强迫和干涉。采购文件并未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则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4.联合体投标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是由共同投标协议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型合伙关系,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该协议投标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共同联合体协议内容,一是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二是明确联合体一方为主体方,接受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授权,负责投标和合同的履行、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有关工作,向采购人提交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三是约定联合体各方都应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投诉。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但对于质疑主体提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在采购文件明确载明,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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