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每一位自然人出生时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权利能力不能够被剥夺,也不能够被抛弃,只能够终于死亡,对此要特别注意。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区别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简称“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能够享受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权能力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三)现实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能够享受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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