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败诉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财产保全败诉,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相关单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相关单位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负赔偿责任。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相关单位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相关单位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具体流程如下: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申请保全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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