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如题所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当事人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由地方政府批准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的放贷行为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否则就是非法集资。

除此之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单位等也有可能成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主体。

(二)管辖

1.被告住所地

(1)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相关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出借人所在地或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举证责任分配

1.出借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2.原告证明借款交付被告、借款金额

原告需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被告、借款金额等案件主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通常不予认定。

3.被告抗辩已经还款的,由被告举证

(1)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3)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或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4.被告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的,由被告举证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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