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在山东省,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规定吗?

如题所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是造成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家认为,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积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其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广东、广州市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2] 6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 3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 87号);《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4] 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3] 1号);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 [2004] 8号)等等。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第2条明也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讨住房公积金可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如何去追讨呢?

  目前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也是造成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其纠纷也不属《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调整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2)21号]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令广大劳动者欣慰的是,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将完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针对这些问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正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起草相关文件,文件将建议将公积金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完善和明确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从根本上确保职工能够从顺畅的法律渠道去维权。

  广东省法制盛帮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认为,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可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9012.html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29855.html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46801.html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39434.html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2522.html

参考资料:http://www.51labour.com/zixun/zx-2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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