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中,"危险货物"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指的是那些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环境污染性等特性,可能会对人员安全、财产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的物品。这类货物需要特别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此之前,1981年由交通部发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编号:〔81〕交港监字2060号)将不再适用。此次修订旨在更新和完善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海上运输环境,保障相关各方的安全与权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3年11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申报管理、人员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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