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对外合作

如题所述


为了改善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的治理和利用状况,引进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安全、清洁和节约发展,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的事项。


按照政策,商务部和发改委将与相关部门在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外,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吸引国内外有经验、实力的企业参与煤层气开发,避免多个企业同时对外。试点企业需具备开采能力、对外合作经验和相应的资质,如资金充足,持有矿业权,以及良好的技术设备和人员资质。申报程序包括省级商务和发改委初审,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申请,提交包括企业情况、资金状况、历史业绩和技术能力等详细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31日。


合作的外国企业需拥有至少5年以上的煤层气开发经验、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能力,且需提供良好的资信和资金。合作中,外国企业通常单独承担勘探资金和风险,合作开发后的煤层气资源由双方共同投资。开采和销售活动需遵守国家规定,外方有权回收投资并根据合同安排销售,但不得违反国内销售规定。


对于已获得煤炭采矿权的区块,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煤层气回收不纳入专营范围,但需遵循对外合作或外资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确保最低勘探投入和施工要求的执行。


以上规定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0月17日发布。



扩展资料

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非常规天然气,是近一二十年在国际上崛起的洁净、优质能源和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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