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能不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能不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是一家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是不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拓展资料: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主体
1、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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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2
对于有限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容易被认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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