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式定理中为什么不把展开式中的第r项Tr定为二项展开式的通项呢,为什么用第r+1项呢?

课本上的思考题

因为r+1项的表达式中都是用n和r直接表示的,而不是用n+1或者是n-1之类代数式表示,看起来比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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