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同户的其他成员享有。按照《物权法》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拥益物权消灭的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消灭及消灭后的补偿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对于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应该转为同户的其他成员享有,而不是发生继承。
追问可是法官按遗产给分了
理由是,不是遗产但可视为遗产
追答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当然是依法分配啊!
追问同户的其他成员在补偿款发放前几年就死亡了,还能算这户成员分配土地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