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案例分析 会的朋友请加qq 741638327

某高速公路工程是某省利用地方财政拨款重点建设项目的骨干工程,总投资17000万元,建设单位决定对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2007年6月中旬,该工程建设单位在当地媒体刊登招标广告,招标公告明确了本次对象为本省内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资格评审小组对申请投标的20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查,10家企业通过了资格审查,获得了投标资格6月20日像10家企业发售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定了投标截至日期为6月30日,建设单位曾与22日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参见招标活动的邀请,该项目于7月1日公开开标,本次评委委员由建设单位直接确定的,其中招标人4人,本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人,当日下午至次日上午,评委会对10家企业的标书进行了审查,并像建设单位按顺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该建设单位提出应让名单之外的某水电局中标,原因是该水电局提出的优惠条件较好。
问题。该工程招标存在那些方面问题?????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这点可以是可以 但要求要有相关代理资质。
公开招标的对象为省内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违反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评审小组成员人数组成有问题 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时间少于20日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指定中标人错误的(让名单之外的某水电局中标) 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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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1
让名单之外的人员中标肯定是不行的,招投标都必须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名单之外额某水电局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再者,其再之前也没有参与资格审查,更不用说之后的招投标的具体参与情况。所以。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操作。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可以再具体分析的详细点吗?比如说违法是哪条法律。。。

第2个回答  2012-06-14
某工程项目开标是在招标组织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启标书的会议。公开开标后,由刻地招标办主持开标,投标企业没有全部到达。评标机构由建设单位人员组成,以对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 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机构对个别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最后,根据投标单位的方案、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等评定结果,择优选取最符合评标条件要求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即定标。请问:以上评标过程有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