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可以不留残值吗

我新接一家公司的会计,前任会计计提折旧时没有留残值

1、从公司内容的核算来说,可以不预计净残值;
2、从税务方面来说,一般是有净残值的,所以会计核算时没有净残值,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相同的情况下,折旧额会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做纳税调整;
3、如果预计了净残值,固定资产达到了使用年限,如果继续使用,则不再计提折旧,等到固定资产处置时再作帐务处理;如果达到使用年限后不再使用,可将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报废或处置时,先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处置费用或收到的变卖款也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为处置收益的,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否则转入营业外支出。

所以如果你不预留残值,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做出调整,如果为了今后操作清晰,方便,可以做个调整,做一张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表,把正确的列出与实际的差异做调整即可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不留残值:“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第2个回答  2014-08-30
  根据下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对于固定资产残值的比率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都是允许企业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估计,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随意确定的任何比率都会被认可,估计的比例要有合理性才行。企业不能为了计算的方便将残值定为零,除非是到期后确实可能没有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第十四条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3个回答  2017-06-21
可以。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