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出具解除合同证明文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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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3
不得拒绝。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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