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除有何深意

如题所述

  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究竟有何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指出,其实早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交通部制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原有管理规范就应该废止。“由于制定主体不同,交通部没有办法废止,所以一直放着。”作为大部制改革内容之一,交通部于2008年3月23日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随之纳入管辖范围。在此之前,住建和公安是出租车管理的主要部门。
  而2015年开始实施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是首次在大交通体制框架下,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做出总体部署,被称之为近期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根本大法”。之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规范也逐步出台。
  “废止管理办法并不会对出租车改革有什么直接影响,主要还是僵尸规章清理。”王军介绍,法规清理一直饱受诟病。以公司法规为例,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委)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而上述两份意见,直到2015年6月才由发改委发文废止,而公司法至此已经通过并修订实施20多年。
  在王军看来,废止一定程度上与出租车改革有关,可以为改革清理不必要的障碍,与网约车改革应该没什么关系。比如,与简政放权相连的经营权,在原有办法中,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而此轮出租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在要求,就是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也有分析认为,废止原有规范可能有助于压缩“份子钱”。王军表示,北京出租车经营权一直都是无偿的,从来没有拍卖过,但北京的份子钱也很高,“实际上,在数量管制的情况下,可能很难降低份子钱。”出租车经营权主要有三种配置方式,行政审批曾经是中国大多数城市的许可方式,经营权拍卖也曾被部分城市采用。目前,大多数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这也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王军提醒,当前出租车改革也应注意交通部与地方事权划分和协调问题。事实上,自2008年交通部挂牌至今,由于各地情况复杂,出租车管理一直在“调试”过程中,比如,在一些小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租汽车可能还在行使公共交通职能,这就需要在服务方式、运输价格方面作出调整。
  有交通部门官员曾指出,目前还有个别城市地出租汽车行业是由建设部门在管理。尽快理顺、梳理、细化管理体制与改革相伴随。而在交通部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后,也需各地出台配套规范,没有出台的省市,应该尽快制定,对已有相关规定的,应据此相应修改。更何况,随着出租车改革深化,刚刚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将随之修订,中央与地方如何同步并保持协调,也是不容忽视的具体改革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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