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区别?最好请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

当庭宣告判决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判是经过审理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扩展资料:

人大代表建议:提高当庭宣判率 杜绝不定期宣判。

“从目前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的比例很低,这很容易让当事人误解。”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和河南省人大副主任张以祥等12人提交建议,呼吁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率。

建议称:“近几年社会反映强烈的‘黑箱操作’、审判不公等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

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宣判时间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但实际上,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告知诉讼当事人“本案定期(或择期)宣判”,并不给出定期宣判的准确日期。

对案件的最终宣判往往在庭审后一个不确定的、相当长的时间之后。

张汉英等代表认为:“这种宣判既不属于当庭宣判,也不属于定期宣判,事实上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期宣判。”

据了解,不定期宣判问题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越是基层越严重。

其危害性有:一是直接损害司法效率,使得当事人深陷诉累、不能及时投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是间接损害司法公正,给案外因素干扰法院审理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开庭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大相径庭。

张汉英等代表认为,不定期宣判也不利于历练法官队伍,妨碍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不定期宣判使得法官成为仅仅记录问题的“书记员”、执行领导意图的“传声筒”,而丧失职责意识和约束。

一旦出了问题,却又将责任推与曾经表态的领导,妨碍了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正常实施。

代表们建议:依法充实合议庭的审判权力,除个别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依法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外。

其他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应依法交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行使,取消法院内部各级行政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性做法。

行政领导只对内部行政管理行使职权,案件的审理则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独立负责。

“依法提倡或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当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将当庭宣判率和审理质量作为对法官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代表们建议,加强审理时限监控,坚决杜绝超越法定审理时限的现象。

张汉英认为,要提高当庭宣判率就必须加强法官业务培训,使之有能力对案件独立做出判决。

经培训不能取得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应该被淘汰。

(记者 潘志贤)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大代表建议:提高当庭宣判率 杜绝不定期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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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9

1、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宣判时间的不同。当庭宣判一般都是法官在庭审前或者庭审过程中对于案件结果已经有了基本的结论了,庭审完毕之后进一步予以确定,因此当即即可宣判。

2、定期宣判是法官可能还需要再研究一下案件具体案情或者个别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时间撰写裁判文书,所以告诉双方当事人一个确定的时间,到那天宣判。

3、例子:比如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被告承认借了钱,但以暂时没钱为由不同意还钱,也不同意与原告调解,法官审理完后认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直接开完庭就宣判。

4、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当事人多项权利义务的裁判,法官需要想清楚,就告诉当事人定期宣判,如果当事人到那天没有来领取判决书,视为已经送达。当然,这点在庭审笔录中会予以记录。

扩展资料:

当庭宣判的实例:

庭前电话沟通 当庭宣判离婚:

1、2013年3月,裕安法院当庭判决一桩涉外离婚纠纷,准予宋某与范某离婚。

2、原告宋某与被告范某是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之后就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婚生子女。2013年 宋某以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之由向法庭起诉离婚。

3、由于范某系台湾居民,现住台湾省台北县永和市,法院依法邮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给范某。在开庭前主审法官也电话联系了范某,范某称因路途遥远,无法到庭参加庭审,但向法院回寄了书面答辩状称本人自愿与宋某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本人也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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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04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宣判时间的不同。当庭宣判一般都是法官在庭审前或者庭审过程中对于案件结果已经有了基本的结论了,庭审完毕之后进一步予以确定,因此当即即可宣判。而定期宣判是法官可能还需要再研究一下案件具体案情或者个别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时间撰写裁判文书,所以告诉双方当事人一个确定的时间,到那天宣判。例子:比如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被告承认借了钱,但以暂时没钱为由不同意还钱,也不同意与原告调解,法官审理完后认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直接开完庭就宣判。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当事人多项权利义务的裁判,法官需要想清楚,就告诉当事人定期宣判,如果当事人到那天没有来领取判决书,视为已经送达。当然,这点在庭审笔录中会予以记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1-04
当庭宣判就是开庭审理完毕后当即宣告判决结果,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宣布闭庭,一般是五日内另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是开庭审理完毕后,告知当事人另行宣判的时间或者另等通知宣判,宣布休庭。在定期宣判时,宣判后即送达判决书,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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