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动产变卖后又具精神病证明怎么办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属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所谓的精神病证明,应当是能够证明作出买卖决定时,当事人正处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时,如果是事后得了精神病,并不影响其在精神正常时所作出的决定的有效性。对其精神病鉴定的意见,应当经双方质证,有必要的,应当由鉴定人出庭作出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

1、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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