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一名厨师,单位聘用我为厨师岗位,却不给岗位工资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聘劳动者为厨师,不支付岗位工资但同工同酬的合法。

事业单位聘用的厨师,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工资分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只要是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既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工资如何组成,是否包含岗位工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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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5
你这个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这个要看该单位跟你的合同是怎么签的。追问

单位和我签的是厨师合同啊,不是一般的服务员合同,而且和我一起上班后面来的厨师都有岗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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