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文涛拍案,讲一小区住户A因为天花板长期漏水,于是向物业反映。原来是A楼上的住户B家里水管裂了。但因为住户B家里长期无人在家,迫于无奈,物业唯有联合派出所警察开门进房维修水管。修好之后,民警无意间发现洗手间有几个箱子。打开一看,竟然是满箱子的人民币。一连八个箱子都是如此。于是警察向上级反映,并立刻清点,发现共有900万的巨款。最后警察顺瓜摸藤,挖掘了该市交通局局长贪污案件。
我的疑问是,在欧美法律体系中,有效证据是如何定义的?该案中 900万的巨款无疑是重要证据,但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获得的。请问能算有效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