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的行政撒诉案件能否再起诉

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的行政撒诉案件能否再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撤诉后想再次进行起诉,必须有新的理由和证据,否则法院有权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