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湖北武汉一个幼儿园中,在户外活动的时候,由于看护不力,导致了一名女童在户外课时摔倒导致的手臂骨折。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说,从小手臂骨折可能会引起一些心理上的不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导致心理阴影以后对于这种活动类的课程或是其他的一些体育活动,都可能会产生抗拒心理。在这个事件中,我认为学校应当负以下责任:
一、追究当时看护老师的责任首先绕不过也避不开的一点,就是当时看护的老师看护不力,从而导致女童外科摔倒,致使手臂摔伤。女孩才4岁,这对于一个4岁的小女孩来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孩子可能会因为这次手臂骨折,从而以后的所有体育活动以及剧烈活动都不会再参与,因为在这次事件中可能会给他留下一些负面的影响甚至心理阴影,对孩子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因此这个事件中,首先需要追究的是当时看护老师的责任。
二、郑重的向受伤的女童及其家长道歉因为女同是在学校中上户外课摔倒导致的手臂骨折,因此学校应当对此负大部分责任。在这个大前提下,学校应当向女童及其家长郑重道歉,对其没有尽到自身的责任,看护住学生的安全表示歉意,同时应当反省自身是否还有管理以及教学漏洞,防止下次再出现类似的事故。
三、予以受伤女童合理的赔偿女童受伤是由于学校的老师看护不利所导致的,因此事件的主要责任都在学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学校予以受伤的女童合理的赔偿,并且与家长达成和解。但是根据目前的新闻来看学校对赔偿还没有让家长满意,并且出现了这种事情,园长态度强硬,拒绝道歉,因此到目前为止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