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六个月;
2、记过,十二个月;
3、记大过,十八个月;
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扩展资料: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六个问题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