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管辖的88种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种)
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刑法》第164条第1款,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贪污案(《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受贿案(《刑法》第385条),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法》第388条之一),行贿案(《刑法》第389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刑法》第390条之一),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2)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种)
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数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251条),报复陷害案( 《刑法》第254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刑法》第255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刑法》第403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刑法》第407条),食品监管渎职案(《刑法》第408条之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刑法》第415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刑法》第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刑法》第417条)。
(3)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种)
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刑法》第398条,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环境监管失职案( 《刑法》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刑法》第409条),商检失职案( 《刑法》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刑法》第413条第2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刑法》第416条第1款),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刑法》第419条)。
(4)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种)
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枉法仲裁案(《刑法》第399条之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刑法》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第2款),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410条),放纵走私案(《刑法》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2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3条第1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8条)。
(5)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种,均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案(《刑法》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2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6)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种,均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
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253条第1款),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以上知识就是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列举的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