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怎样管理?

如题所述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含义。
所谓维修资金,有时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这里所说的大修,是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规模维修。所谓更新和改造,是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中坏旧部分的更新,以使其保持正常的使用或者不断提高其使用效能或者使其具有新的效能。

(2)维修资金的所有权。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其原因有二:一是目前我国各地在这方面规定来看,一般都是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负担维修资金,但在实际上是由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承担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那部分维修资金。二是从维修资金的用途上也可以得出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的结论,因为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因而维修资金当然应当属于业主。

(3)维修资金的用途。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这里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为了便利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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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6

我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由此可见,维修资金是靠筹集得来的,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经过业主的共同决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和利用情况都要向全体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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