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9-17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1人1万元及以下8㎡及以下10万元及以下2人2万元及以下8㎡及以下12万元及以下3人3万元及以下8㎡及以下15万元及以下4人4万元及以下8㎡及以下18万元及以下5人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8㎡及以下20万元及以下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四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乘以1.538换算为建筑面积计算;居住私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县规定的政策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货币补偿的以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计算);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四十二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