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园长该如何进行角色重构?

如题所述

幼儿园园长是学前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园所规划与发展的引领者,其专业素养的高低及领导品质也深刻影响着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和保教质量提升。制订幼儿园园长专业或职业标准和实施专业培训是促进园长专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相较于国外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与专业标准的研究进展,我国幼儿园园长专业或职业标准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2010年才有学者开始探讨园长职业专业化的相关问题。自2015年我国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之后,我国关于幼儿园园长专业发展以及专业标准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相比较而言,美国、新西兰、加拿大三国较早地对园长的专业或职业标准进行了规定,并经过十多年的实施和修订有效地指导了本国园长专业发展,其专业或职业标准都对各自国家的幼教机构管理者的角色职责与专业核心能力等进行了规范。比较其存在的异同,可为我国制订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比较四国园长标准的主要职责,均涵盖组织机构的规划发展、教育教学领导、人力资源管理、内外部合作与交流等。在专业职责的表述上,我国《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主要在六项专业职责之下,从“专业理解与认识”、“专业知识与方法”、“专业能力与行为”进行了指标细化,而其他国家则遵循“专业职责——专业任务——工作表现”层层分解。如加拿大园长职业标准中的“儿童发展与保育”分解为发展和实施儿童计划、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人力资源”分解为教师招聘和教师管理。其次,四国园长标准在园长专业职责的侧重点不同。如美、新、加等国均强调合作、交流与关系管理,能有效控制和缓解各种矛盾;加拿大的园长职业标准将财务管理、机构运营、卫生与安全等专业职责单列,强调这三个职责的重要性;NAEYC(美国全美幼教协会)强调“市场与公共关系”及“组织领导与宣传”。此外,相比而言,我国《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更多强调园长对组织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对自身专业发展及自责强调较少。而美国、新西兰等国强调园长除了对组织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之外,还要注重自身的专业发展。例NAEYC要求园长要具有个人自我意识和专业自我意识,成为反思实践者。新西兰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中明确园长“学会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估,并承诺不断地进行专业学习”“表现有道德、有责任心的行为”,为教师树立榜样。


对我国园长角色重构的启示


(一)明确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化角色定位

2015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明确了幼儿园园长的教育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三种角色。然而,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化实质,是要完成园长从教育专业向管理专业的转化,园长专业化的过程就是要完成从一个“教育者”的角色向“管理者”的角色转化的过程。因此,尽管美、新、加三国的园长标准也以三种角色定位,然而在三种角色上却有所侧重,即强调对在教育教学和卫生保健工作的了解上,更加注重其“教育领导者”和“教育管理者”的角色。反观我国幼教实践现场,长期以来,由于绝大多数园长都出身于幼儿园教师,“教育者”角色被视为园长的本体角色与核心角色,园长常常被归为教师中的一个职位,仍然属于教师群体中的一员,导致幼儿园园长与幼儿园教师之间的专业化角色模糊。然而,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运动的推动下,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专业化的趋势日益突显,园长的专业化过程需要从“教育者”的角色向“专业+管理”的角色转变,提升幼儿园园长的管理素养、管理艺术和领导能力。即园长既能够与资深的教职工进行保育教育方面专业的沟通与合作,同时又能够以管理者和领导者的专业态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素质应对幼儿园整个组织内外部的变化,并做出专业人员所能接受的反应。


(二)强调专业核心能力为重的任职资格

无论是园长群体的专业化发展还是园长个体的专业成长都是在不断实践与反思中提升的,因此园长专业或职业标准、任职资格及专业培训均是以实践为导向的,突出园长在组织领导与管理实践中的领导力与执行力。美国NAEYC明确指出园长的两大专业核心能力;新西兰和加拿大园长标准中对专业能力的要求明显多于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我国《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在专业能力与行为方面的题目数量也多与其他专业素质要求。而在我国已有关于幼儿园园长专业素养的研究中,大多也从园长能力视角出发,针对园长某一项能力,如课程领导力、文化领导力、信息化领导力等进行讨论。与此同时,我国的园长培训多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与保教观念的更新,针对园长在园所领导与管理实践中具体情境问题的培训则相对薄弱,但对园长引领专业实践和组织管理更为深层和重要的是其胜任力。为此,应在园长任职资格要求和专业标准的落实中从专业核心能力对合格幼儿园园长的专业素养做出更为清晰明了且具有操作性的界定,在园长专业培训中将管理理论与幼儿园园长的管理实践相结合,突出园长在园所管理与组织建设发展中的管理能力和保育教育工作中的领导能力。


(三)提高园长个人专业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幼儿园园长不仅需要对组织建设与发展进行管理和领导,同时也要提高自我的专业发展意识与专业发展能力。我国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权负责组织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然而“园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园长一个人说了算”,导致园长专权、越权,甚至滥用职权,使得园所管理不畅、效率低下,阻碍园所的正常发展。因此,幼儿园园长资格从严,加强自律,要具有个人自我意识和专业自我意识,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对此,美国NAEYC将个人专业发展的意识与能力置于“管理知识和技能”中的首要能力,并强调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基于“专业精神”从事专业实践。新西兰在园长个人和组织层面都建立了自我反思机制以保障园长的自我专业发展,加拿大则在园长“领导力”和“交流”方面指向园长的专业进修与专业发展的职责。为此,针对我国《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中更加注重园长完成幼儿园、教师、幼儿家长、社区等工作所需专业知识与能力的要求,而对园长个人专业发展意识与能力强调不足的情况,应在园长任职资格与专业培训中注重其个人自我专业发展的知能要求,强调园长对自己强项和弱项的检核、评估、反思的能力,帮助其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增强专业发展与提升的自觉性和积极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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