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扣车或者查封车

如题所述

一、交警扣车与放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的规定,依法扣留肇事车辆;扣留肇事车辆的法定事由为“收集证据”,所收集的证据主要表现形式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由交警部门委托的车辆技术检验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警部门收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二日内,有义务将《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随后,如无其他扣车事由,交警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规定发还肇事车辆。二、交通事故索赔案件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请求范围及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五条【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三、当事人也可以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时查封对方车辆,防止个别责任人卖车逃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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