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租客人身安全房东免责:房东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往往会在合同中努力避免承担未来发生相关事件后的责任。如果在房屋出租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其实不具备效力。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1、根据物业等合同,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 2、房东可以约定由租客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护和维修,但一旦发生相关事故,房东依然不能完全免责。 3、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 4、房东将电器、热水器等设备交给租客使用时,可能在交付之日看着没问题,但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只要有证据证明房东存在过错,依然不能完全免责。5、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如果租客不听,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 6、种条款往往出现在比较老的房子的出租合同上,但不符合人的日常生活习惯,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