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十所村搬迁赔偿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市国土环境资源、住建等部门暂停止受理十所村搬迁范围内用地审批、土地交易、规划许可、施工报建等审批事项。其它需要建房的,待市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后,按规定办理。

2.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法律明确规定可办理入户外,市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十所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其它申请入户的,待市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后,按规定办理。

3.严禁在搬迁范围内进行抢搭、抢建、抢种及乱埋乱葬等行为,违者一律不予补偿。市公安局、住建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城镇综合执法局、八所镇政府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搬迁区域的执法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抢搭、抢建、抢种及乱埋乱葬等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所村整村搬迁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方工业园区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以确保十所村民居住、生活、生产安稳,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各项合理安置补偿方案保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十所村整村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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