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上班还发工资向什么部门反映

如题所述

你是哪个省的,就去当地组织部举报。
各市(地)、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在组织、人社(人事、干部)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要维护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把按政策办事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保证清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管理纪律,治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4年省政府第七次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未履行审批手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及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4.工作调动后,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转移人员。
5.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仍领取工资人员。
6.因病或因事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人员。
7.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人员。
9.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1.其他在编不在岗违规领取工资、补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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