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叫做“职业病诊断医师”,一般归属各省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
一、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卫生部令24号)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资格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表》;
(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工作5年以上证明原件;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