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支付令自行失效。 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而且 司法书上的真题 也是 题目前面要理由 后面又不要的 所以 到底需要不需要审查理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