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新新政策规定

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新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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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09

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新政策规定:2017年上海外来媳户口新政策:“新政”规定,“居住证转户籍”应当同时符合5个条件: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缴纳所得税,在上海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者。政策试行期为3年。

附上原来户口关于这方面的条款:《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关于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 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参考资料:中国大学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夫妻投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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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25
“第六次人口普查有大批的外地户口可以迁入上海”这是个谣传。

外来配偶(外来媳妇)落户上海,现在适用的还是去年市府颁布的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需要结婚满10年且外来配偶年满35周岁(对于居住面积已无要求):
二、 关于夫妻投靠
(一)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3个回答  2018-01-24
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新政策规定:2017年上海外来媳户口新政策:“新政”规定,“居住证转户籍”应当同时符合5个条件: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缴纳所得税,在上海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者。政策试行期为3年。
附上原来户口关于这方面的条款:《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关于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10-04

适用对象

拥有上海市居住证,并持证7年、缴纳社保满84个月者;

外来媳妇落户上海的规定: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办理配偶投靠事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参考资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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