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发放标准。
国家之所以没有对低温津贴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一是低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各地因温度差异较大,不好统一;二是处于低温工作状态的职工,南北方差异较大。南方冬季室外工作的温度较高,北方室外温度较低;北方室内温度较高,南方室内温度则较低。
以此而论,低温津贴的发放需要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6月10日批准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凡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就属于低温作业。对于低温等级,根据作业者一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分为四个等级。
同样对于低温津贴,国家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相应的规范。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低温津贴亟待“高度”关注 执行标准应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