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二手房交易中的买家,现在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想咨询律师一下,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三方共同协商结果是等我自己房屋卖了之后再付这边房子的首付款,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写了个2019年1月4号是付首付款的日期,后面有个补充是等我房屋全款到账之后才能过户。当时也和中介说了,这个1月4号不是具体时间,可能会存在提前或者延后的情况,因为现在贷款时间不确定,可是等我今年2月房屋全款到账之后,联系卖家,居然说我违约了,不想卖房子了,死不承认当时口头的约定,只认定那个1月4号。我这边已经找到中介做了个手写的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况。准备起诉了,这种情况下我能赢吗?
你是律师吗?
中介已经劝不动卖家了,让找律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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