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姻法 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离婚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人善意购买:
(一)一方有隐藏,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转移,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毁损。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一方请求离婚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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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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