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怎么来算每满一年多一天?

麻烦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啊,不甚感激。。

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以多于法定天数,不能少于法定天数。

职工享有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按照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不是按照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的。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是从第二年度开始享有。

如果2017年4月1日才开始就业,2018年3月31日之前是没有年休假的,自2018年4月1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2018年年休假=(2018年4月至12月份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权,但跨年度安排应当征得职工同意。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扩展资料: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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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5
就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1、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以多于法定天数,不能少于法定天数。
2、职工享有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按照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不是按照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的。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是从第二年度开始享有,如果2017年4月1日才开始就业,2018年3月31日之前是没有年休假的,自2018年4月1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2018年年休假=(2018年4月至12月份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用人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权,但跨年度安排应当征得职工同意。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追问

也就说应当按照大家毕业工作日起算年休假是吗?因为目前公司属于创业阶段,所以之前很多人事相关规定都不完善,年休假的概念一直混淆。我这边做人事也还未上道,谢谢您的解答。

也就说应当按照大家毕业工作日起算年休假是吗?因为目前公司属于创业阶段,所以之前很多人事相关规定都不完善,年休假的概念一直混淆。我这边做人事也还未上道,谢谢您的解答。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2-02
按理来说你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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