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如题所述

申请条件    

(一)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

(二)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三)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属于市文化业务主管的范围,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具体条件依照《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执行。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流程    

市民政局受理-推送文广新局审核、作出决定-推送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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